依据《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4.7 什么情况下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需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疏散指示标志灯,此标志灯可选择蓄光型疏散标志灯吗?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第10.3.6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3条及《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第9.4.2条的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需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疏散指示标志灯: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馆或礼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6.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船运码头和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候机大厅。
7.会展建筑高大空间区域主要消防疏散通道的地面上。
另根据《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第9.4.2条会展建筑高大无柱空间宜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面上需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疏散指示标志灯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灯,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1-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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