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检查: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必查项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至少抽查一条疏散路径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处,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②查看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
③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照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
1)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2)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选型、照度、连续供电时间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注:现场检查中存在1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事项,均评定为不合格。
涉及抽查场所楼层数量的:
①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②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层;
③使用层数为10层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层,最多抽查不超过10层;
④ 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抽查楼层。
涉及抽查场所防火分区数量的:
1.防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2.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个;
3. 防火分区为10个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个,最多抽查不超过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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