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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检查: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必查项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7 17:47:48点击:1

信息摘要: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检查: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必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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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中,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检查内容下:

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至少抽查一条疏散路径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②查看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


③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照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


1)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2)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选型照度连续供电时间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注:现场检查中存在1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事项,均评定为不合格。



涉及抽查场所楼层数量的:


①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②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


③使用层数为10层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最多抽查不超过10


④ 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抽查楼层


涉及抽查场所防火分区数量的:


1.防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2.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


3. 防火分区为10个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最多抽查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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