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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电动排烟窗、排污泵、防火卷帘的双切箱是否可以跨区共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9 14:36:10点击:1830

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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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6条规定“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若此双切箱设置于电井内,上述设备数量又较少时,是否可以用一个双切箱为多层此类设备供电(每层一个防火分区)?对于小工程,每层的应急照明灯具和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很少,是否可以和其他层共用消防双电源配电箱?

回答:不可以,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配电箱不能跨越防火分区。对于小工程,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不同防火分区不能共用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同一个防火分区的可以和其他层共用消防双电源配电箱。

  主要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6条“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7条“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10条“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第13.7.11条“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等规定。

问题:《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11条第1款“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请问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双电源切换箱能否跨越防火分区,跨越楼层供电?

回答:消防设备供电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可以跨楼层。此处末端配电箱就是双电源切换箱。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6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1条第6款规定:“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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